第十一条

有效

城镇道路、管线铺设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实施路面破碎、挖掘等作业以及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铺设完毕后,应当在七日内恢复道路、绿地原貌;暂不能恢复的,应当采取覆盖措施。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