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实施建(构)物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围挡;
(二)高空作业未设置立体防尘网采取全封闭方式;
(三)高空抛掷、扬撒装饰装修物料、垃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实施建(构)物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未及时清运装饰装修垃圾或者未有效覆盖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