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全程采取喷水、洒水等湿法作业,并硬化渣土清运道路、出入口道路、物料堆放和车辆清洗等场地,及时清理废弃物。在人口密集区和临街区域拆除作业的,还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网,实行全封闭作业。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未完全拆除或者需要停止拆除施工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其他适宜方式围挡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