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规定: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对已经回填的沟槽采取夯实、洒水、覆盖等措施;

(二)实施路面切割、破碎、挖掘等作业以及清扫施工现场,采取不间断洒水、喷雾等措施;

(三)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铺设完毕,在三日内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暂时不能恢复或者实施绿化的,进行覆盖处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