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水利水运、地下管线、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周边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并在顶端设置喷淋设施。位于城市、县城主要路段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其他路段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

(二)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场内道路和材料存放区、加工区以及生活区等地坪硬化并保持地面整洁,其他裸露地面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三)在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或者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备,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在施工工地露天堆放砂石、水泥、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料覆盖防尘布或者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

(五)土方施工、主体施工、总坪施工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冲洗、湿法工艺等降尘措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完毕。不能及时清运的,实行集中堆放并完全覆盖;

(七)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等建筑材料的,采取密闭搅拌方式;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材料、渣土运输和施工活动产生的扬尘,加强绿化修复。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