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设置、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或者发现施工单位有其他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和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