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