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公布统一的举报、投诉方式。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核查,并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转送或者转告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同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接到和处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