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扬尘污染防治的守法、违法信息录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