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公布统一的举报、投诉方式。
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核查,并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转送或者转告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同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接到和处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