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可以责令有关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爆破、土石方作业、建筑(构)物拆除施工和有关企业停产、限产以及采取其他减少扬尘排放的必要措施。

有关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