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小学生吸烟的,由其监护人与学校共同进行教育,在校生可以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