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爱卫会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的;

(二)卫生责任区达不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