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遵守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达到卫生(健康)创建标准的;

(二)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