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有效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