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七条有效代表应当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座谈、走访、进联络站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