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