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法公开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同时还应当公开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工作情况以及吸收采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工作的宣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