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第四十一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