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