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每年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综合办理情况由交办单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听取和审议有关承办单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上述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印发次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本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将报告印发次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