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汇报情况并听取代表的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安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