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每年应当参加检查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采取代表视察、评议、约见、第三方评估或者召开督办会、听取专题汇报等形式,对本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常务委员会的交办,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质询或者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对本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