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工作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意见落实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委员会对口联系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督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