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时,应当一并报告重点办理工作情况;负责督办的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重点督办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