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第三十五条有效负责督办的单位应当对重点督办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应当继续跟踪督办。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