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九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限结束后,向交办单位报送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承办单位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