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当提出具体的意见或者要求。交办单位应当将代表的意见或者要求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转交的意见或者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代表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