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每年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内中心工作,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后,交承办单位重点办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