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交办单位应当向代表发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答复工作作出评价,并将征询意见表送回交办单位,或者按照交办单位要求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完成评价。交办单位每年应当公布代表评价总体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