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