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