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办理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或者在交办单位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交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向代表说明情况,交办单位同意延期的,承办单位可以延期办理答复,但自交办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及时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理答复期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代表。
协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认为协办意见无实质内容或者未说明相关情况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要求协办单位重新提出协办意见;协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主办单位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办理意见并送达主办单位。
交办单位交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要求明确交办之日和办理答复期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