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在办理过程中积极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面对面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