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条有效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