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九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统筹研究,落实领导领办制和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分级负责制,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工作考核,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选择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单位负责人领衔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