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意见,发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方面的作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