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交办单位依法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可以统一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进行分办,也可以直接交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办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分别办理或者会同办理。属分别办理的,应当明确各承办单位办理的内容;属会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办理。
经代表提出或者同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承办单位研究参考,不再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