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四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加强履职学习,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为代表提供相应条件和必要帮助,协助代表提高质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