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六条有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或者自闭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交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