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或者自闭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交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