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由交办单位负责受理。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交办前可以书面提出撤回。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