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交办单位指定的信息平台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格式书写并亲笔签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的,应当由代表本人确认。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