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和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