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