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个人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鼓励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场所屠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