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畜家禽。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尾、爪、翅、皮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