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方便社会公众追溯查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建立畜禽产品查验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