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