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