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