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厂(场)点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