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实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级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确定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