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推行畜禽屠宰综合监管和智能化监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