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推行畜禽屠宰综合监管和智能化监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